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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題:面膜「白」美了 東森購物判賠

【聯合報/記者蘇位榮/台北報導】 2007.01.30 03:50 am 鄭姓女子向東森得易購買了一組美白面膜,使用後皮膚紅腫發炎,並有嚴重黑色素沈澱;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,東森得易購及廠商姿怡貿易公司違反消保法,應連帶賠償鄭女21萬 4000多元。 鄭女指出,92年8月她看到電視購物頻道促銷美白面膜「淨白水嫩膚膜組」,打電話向東 森得易購公司訂購一組,沒想到使用後,皮膚紅腫發炎出現白斑,還有嚴重黑色素沈澱, 本來要美白,結果反而變更黑,她多次到醫院治療,經診斷為接觸性皮膚炎,至今仍未痊 癒。 鄭女表示,經台大醫院測試證實,她因使用這個產品,致皮膚過敏,她曾打電話給東森, 東森得易購卻要她自己和廠商聯繫,僅幫她付了2次醫藥費,就不再聞問。 鄭女則要求東森得易購和姿怡公司應連帶賠償醫療費、車資1萬4000多元,以及精神慰撫 金100萬元。 東森得易購辯稱,無法證明鄭女皮膚發炎是使用這組美白面膜所致,東森只是廣告代理業 ,不適用消保法。姿怡公司則辯稱,公司的產品經送科技公司檢驗都符合標準。 消保法規定,從事設計製造或生產商品,或提供服務的企業經營者,在提供商品進入市場 時,應確保商品具有合理期待的安全性,如造成消費者的損害,應負連帶賠償責任。 法院認為,姿怡公司委託國內公司製造生產這組美白面膜,姿怡再交由東森得易購銷售, 姿怡公司應負消保法規定的生產製造人責任;東森得易購為經銷者,也受到消保法規範。 法院指出,鄭女使用這組美白面膜後,皮膚紅腫,由友人陪同就醫,鄭女也立即打電話向 東森得易購反應,且台大醫院的診斷證明及檢驗該產品的測試,證實鄭女的皮膚紅腫是使 用該面膜所致,判決東森得易購與姿怡公司敗訴,賠償鄭女20萬元精慰撫金及1萬多元的 醫療費。 【2007/01/30 聯合報】@ http://udn.com/ http://udn.com/NEWS/DOMESTIC/DOM2/3708685.shtml